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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4年6月28日,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同意了《〈关于汞的水俣条约〉缔约方大会第四次会议第4/3号决议对〈关于汞的水俣条约〉附件A的批改》(以下简称《批改案》)。为贯彻落实《批改案》,在已全面落实《〈关于汞的水俣条约〉收效公告》的基础上,逐渐加强对添汞产品的办理,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:
(一)用于一般照明用处、不超越30瓦、单支含汞量不超越5毫克的带集成镇流器的紧凑型荧光灯;
2.中等长度(500毫米且≤1500毫米),单支含汞量不超越5毫克;
(四)熔体压力传感器、熔体压力变送器和熔体压力感应器(不包括在没有办法取得恰当无汞替代品的情况下、安装在大型设备中或用于高精度丈量的电气和电子丈量仪器);
二、制止在牙科医治中运用散装汞;制止将牙科汞合金用于乳牙、15岁以下患者及孕妈妈和哺乳期妇女的牙科医治,除非牙科医生依据患者的需求以为必要。
三、制止将《关于汞的水俣条约》及《批改案》所规则的不得出产、进出口的添汞产品归入拼装产品。
四、除非还有规则,用于研讨、仪器校准或用于参照规范的产品,不适用于上述有关制止出产、进出口的要求。
五、各级生态环境、开展变革、工业与信息化、自然资源、住宅城乡建设、农业乡村、商务、卫生健康、应急办理、海关、商场监督办理、疾病防备操控以及药监办理等部分,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则,加强对《批改案》所列添汞产品的出产和进出口、牙科汞合金运用的监督办理。一经发现违背公告的行为,依法严肃查处。